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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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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器工业协会章程(2023)
发布时间: 2023-08-23


 江苏省电器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江苏省电器工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电工产品的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电工工程成套公司以及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持民主办会,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省内电器工业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振兴发展我省电器工业做出积极贡献。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协会与江苏省工业与信息化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高浪西路16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组织推进本行业国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组织搞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助会员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和认证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规行为,并监督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税收的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一)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教育培训、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十二)与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

(十三)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工作;

(十四)组织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省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

(十五)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省内从事电工产品制造与工程成套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院所等单位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5年召开一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行业影响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负责人

二十九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三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三十四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三十五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六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八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十九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四十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一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五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六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四十七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四十八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四十九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十一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47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五十四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